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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原則上分成可點交物件和不點交物件,簡述如下。
※點交物件:
1.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或確定為空屋
2.查無第三人佔用
3.租賃關係已遭法院排除
※不點交物件:
1.所有權不完整(土地或建物為共有)
2.遭到第三人佔用(第三人無償使用或因其他原因而居住在內、第三人承租使用、使用關係不明)
▬▬(若其物件已經有第三人承租,依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把房子出租交付之後,承租人就佔有中,就算出租人把房子的所有權讓與給第三人,這項租賃契約仍然繼續存在,不過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的話,並不適用。)
3.借名登記
4.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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