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政考試(土地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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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二)公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sim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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