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二)公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三)土地改良物

所謂土地改良物係指為加強或增加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其利用價值;故投施勞力及資本所施作之工程或增加之改良設施。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1.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2.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四)自耕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五)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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