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何謂土地登記?
答: 土地登記為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問: 有哪些土地登記項目可以用郵寄方式申請?
答: 土地登記得通信申請之項目有: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問: 我的所有權狀不見了,應該怎麼辦?
答: 不要再拖了,馬上帶著您的「身分證正本」到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辦「書狀補給」登記吧!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公告30日,無人提出異議者,於公告期滿就可以發給您新的所有權狀。
問: 我的所有權狀壓在債權人那裡(被老婆扣留),拿不回來,可不可以申請補發?
答: 現行地政法令對於「書狀補給」登記的受理原因,只限於「滅失」,簡單說就是「不見了」才可以申請補發;所有權狀壓在債權人那裡(被老婆扣留),權狀並沒有滅失,所以不符合申請補給之要件。
【注意看這裡】
權利書狀被他人扣留並未遺失或切結事由與事實不符,將有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虞。
問: 書狀換給如何辦理?應備那些文件?
答: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權利書狀至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或通信申請(限不動產轄區所),1小時內登記完畢。若委託他人代理(不受理通信申請)申請者,則申請人身分證檢附影本切結蓋章即可,另應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問: 權狀遺失書狀補給如何辦理登記?應備那些文件?
答: 書狀補給登記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補發原因証明文件(權利人書狀遺失、滅失切結書)。
(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
(五)其他依法令應備之文件。
申請登記時,可委託代理人檢附印鑑證明書或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問: 我的戶籍地址改了,在貴所轄區有不動產,應該到貴所辦理什麼手續嗎?
答: 戶籍地址如有變更,可向全國各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登記。
問: 我的房屋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了,應該到貴所辦理什麼手續嗎?
答: 房屋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至地政事務所申辦「門牌整編」登記。如果建物所有權狀是人工權狀,背面仍有空白欄位可以加註,原則上加註整編後門牌發還;如果是電腦列印權狀無法加註,則免費換發新權狀。
問: 我改名了,在貴所轄區有不動產,應該到貴所辦理什麼手續嗎?
答: 姓名有變更,可向全國各地政事務所申辦「更名」登記。
問: 申請土地登記檢附印鑑證明書之目的為何?有效期限為多久?
答: 申請土地登記時檢附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其目的在於證明登記之申請係出於義務人或當事人本人「真意」。另印鑑證明之有效期限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後核發者為限。
問: 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答: 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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