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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鐵馬道」於94年4月17日開通啟用,起點位於豐原區國道4號線高架橋下方,終點至后里馬場,貫穿原舊山線「9號隧道」,再經花梁鋼橋,全長5.8公里。自行車道也與「東豐自行車綠廊」相接,形成總長19公里,具獨特懷舊魅力的自行車專用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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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何謂土地登記?

答: 土地登記為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問: 有哪些土地登記項目可以用郵寄方式申請?

答: 土地登記得通信申請之項目有:

(一)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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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買須知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一、 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以書狀向法院為表示。


二、 聲請應買,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應買狀,並同時繳納保證金,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 聲請應買狀應載明執行案號。
(二) 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聲請應買狀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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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刪除第十二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三及 第五十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 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五及第五十一條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華總一經字第 11000112901 號

第 六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 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 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 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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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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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類型、資格條件及核定有效期間


    核定類型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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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繼承不動產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日前有民眾詢問,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之結果與應繼分不相等,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
    若繼承土地有再行移轉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不動產雖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惟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之土地、房屋,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民眾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前,應先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地方稅捐機關繳清地價稅、房屋稅並查註無欠稅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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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期:110-12-08

    內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6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19-1 條條文
    第 219-1條
    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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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拍定人所承買之房屋如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應持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會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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